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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總長顏大和,終於對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,其主要理由,即是目前司法於貪污對價之認定,會因審理法院之不同,以致造成相類案件的歧異認定。惟當事人已多次請求提起,皆遭駁回,就讓人對此案的同意,感到驚訝與不解,甚至讓人思考,現行由檢察總長獨攬非常上訴權的規定,是否該重新檢討。

郭瑤琪案的救濟途徑

於公務員涉貪的場合,檢察官除須舉證被告有收受利益的事實外,更須提出有無貪污對價的證明。而就郭瑤琪所涉及的台北火車站招標收賄案來說,若所收到者是單純的茶葉,由於茶葉再貴,也不可能與廠商得標後的獲利成比例,就不會被認為有對價性。即便於茶葉罐內,真有兩萬元美金,但是否必然有對價,還得視當事人主觀意思、客觀情狀及得標利益等等為綜合判斷,這就不能免於因法官而異的差別對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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